冒名頂替的婚姻有效嗎?
孿生姐姐為姐姐登記結婚,冒名頂替的婚姻有效嗎?有效婚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?無效婚姻有哪些類型?下面給你詳細介紹一下。
案件。
2009年6月,小美09年6月相識戀愛,同居生活,很快小美就懷孕了。一年后,兩人決定登記結婚,結婚的第二天兒子陳曉出生了。原本應該幸福的三口之家,因為阿東有賭博的壞習慣而開始吵架。阿東總是賭博晚上不回家,對妻子和年幼的兒子不履行丈夫和父親的責任,在外面借高利貸。
起初,小美總是忍耐著,2012年6月阿東簽了保證書,保證不賭博,再賭博就同意離婚。不久,他又進了賭場。多次,小美的心死了,決定和他離婚。
但是,法官看到了離婚訴訟狀。問題來了。注冊日已經是小美生孩子的前一天,她不能自己去民政局注冊,只能讓雙胞胎妹妹小麗和阿東去桐鄉市民政局的婚姻注冊處。以小美的名義進行婚姻注冊,照片和簽名由小麗代替。
這種婚姻有效嗎?
法院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八條,婚姻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。在這種情況下,小美沒有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而是以小美的名義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并領取了小妹和阿東的結婚證。雖然這種行為欺騙了婚姻登記機關,但婚姻登記有缺陷。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,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有缺陷為由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取消婚姻登記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,但小美主張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,法院不能要求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。
盡管婚姻法不允許其他人代理婚姻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手續,但其目的是保證婚姻自由,體現當事人的意愿。在審判中,小美表示,她與阿東的婚姻意味著不受任何人的干擾。所以,兩人的婚姻是符合婚姻要求的,沒有婚姻法第十、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,可以證實婚姻的有效性。
但應注意的是,小美和阿東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是非常錯誤的,也違反了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。鑒于兩人的錯誤行為,人民法院不適合保護因雙方錯誤行為而形成的婚姻。因此,當小美不愿意糾正婚姻登記缺陷,堅持要求離婚時,法院決定允許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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