丈夫去世,不明欠款以夫妻之名共同承擔!
【案例】劉先生是一名生意人,為避免妻子徐女士受累,劉先生從不讓其參與生意。今年6月,劉先生遭遇車禍身亡后,一名自稱叫張自珍的人找上門來,說劉先生生前欠其多筆借款并立有字據,要求徐女士清償。徐女士看過字據之后,盡管確認系劉先生字跡,但以該款“非自己所欠、也不知道欠款事由、更未參與生意”為由拒絕。雖然徐女士所言屬實,但法院經審理仍然判決其承擔還款責任。
【評析】法院判決無可厚非。根據適合高法院《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》第17條規定,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,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,由一方個人清償,但必須是以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,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,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”為前提。但本案并不具備除外條件,即徐女士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。而適合高法院《關于適用〈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26條規定: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”鑒于劉先生生前所欠借款發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決定了徐女士必須承擔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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