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辦婚姻違法嗎?
婚姻自由,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,隨著社會的開放,這項權利被大家熟知和踐行。但在一些地方包辦婚姻的情況仍然存在。
包辦結婚后女子遭家暴
韋某成、李某兩家近鄰,關系一直較好,2004年12月28日雙方的父母達成約定為其子女確立男女關系,李某受其父母的脅迫只得順從于2005年元月與韋某成在一起同居生活,2006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。2009年5月19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2010年9月3日生育一對雙胞胎。
李某被父母指婚后,因長期居住生活在山區,受其父母從一而終的封建思想束縛,對同居生活后不久就遭到韋某成的暴力打罵選擇忍受,但韋某成卻視李某的忍讓為軟弱,經常無故打罵李某,并控制李某出行,加之韋某成性格偏執,長期采用暴力恐嚇方式強迫李某與其生活,長期的暴力傷害,使得李某的父母及親友已無法忍受,對李某提出與韋華成分開已不再勸阻。韋某成的暴力傷害已徹底傷透了李某的心,決定通過法律援助起訴離婚。
包辦婚姻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
我國《婚姻法》明確規定,實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決定結婚和離婚,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。
包辦婚姻,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,包辦強迫他入婚姻的違法行為。我國《婚姻法》規定:“禁止包辦、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。”婚姻法還規定,包辦、買賣的婚姻都屬于可撤銷婚姻,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,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。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。
此外,我國《刑法》還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,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。
“暴力”,主要是指使用捆綁、吊打、禁閉、強搶等手段,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。“暴力干涉”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征,沒有使用暴力的,不構成本罪;如果行為人采取的暴力行為,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,不構成本罪。需要指出的是,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,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,對于被害人不控告的,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,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。
當然,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,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。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,屬于公訴案件,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,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提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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