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婚登記瑕疵不影響婚姻效力
領取結婚證時本人未到場,雙方婚姻是否合法?如一方要求離婚,法院是否應該認定該婚姻無效?日前,南通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,認定雙方雖未到場領取結婚證,但雙方事實上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結婚登記瑕疵不影響婚姻登記效力。
陸某與妻子胡某于1993年相識,后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,女方到男方家生活。生活一段時間后,陸某委托他人在當地鎮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,但夫妻并未到場。
婚后,二人生育了兩個女兒,日子過得還算舒心。直到2013年,胡某認為丈夫外面有人,并漸生矛盾。在一次大吵后陸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。庭審時,二人均未能提供結婚證原件,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檔案資料。而據鎮政府原經辦人回憶,陸某與胡某確實在其手上領取過結婚證,但并非他們本人辦理的。通州法院審理認為,陸某和胡某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但雙方明知結婚證是請他人代辦,也拿到結婚證,并公開舉行婚禮、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,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,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。而由于胡某不愿意離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的規定,判決駁回陸某離婚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:我國雖然于新中國成立后不久即頒布實施了《婚姻法》,要求結婚男女應當領取結婚證結婚。但實踐中,法院仍然長期認可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關系,直至2001年后,法院才不認可事實婚姻關系,當事人之間未經登記結婚同居生活的,以同居關系對待,且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之訴訟。由此可見,我國在2001年前,對未經結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,并不采取完全否認的政策,而是從尊重婚姻當事人的實際婚姻狀況,有條件地認可事實婚姻關系,登記與否并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必要條件。在新《婚姻法》施行后,對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上或實質上瑕疵的,我國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。程序上的瑕疵如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機關領取結婚證,但本人提供了有關證件,雙方事實上形成婚姻關系,本人對結婚證未提出異議的,司法實踐中仍按有效婚姻處理。實質上的瑕疵如婚姻當事人未達婚齡、或存在重婚等無效婚姻事由的,在無效事由消失后,不得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。因脅迫結婚的,在脅迫事由消失一年后,也不得再申請撤銷婚姻。由此可見,我國對存在登記瑕疵的婚姻關系,采取盡力挽救之政策,注重當事人是否在實質上符合結婚要件,如實質上符合結婚要件,對其婚姻采取保護之政策,認定為有效婚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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